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县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预算机构,此次预算公开范围为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水利工作的统一领导。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起草有关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4)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一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指导协调水文工作。协调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8)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9)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0)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田灌排工程建设、改造和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11)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12)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提防、闸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13)开展水利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利科学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推进水利信息化,加强水利行业队伍建设。
(1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与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15)负责贯彻落实全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任务,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区)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全市河长制湖长制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依托河长制,组织协调全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心城区水系管理工作。
(17)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全市水资源合理规划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控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18)与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水资源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9)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20)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并且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面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21)与市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水利风景区的开发、建设,承担闸站管理工作。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
(22)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贵分工。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市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擾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1)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有关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枃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自治区和本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发展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协调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保险等事宜。指导县(区)水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
(2)规划计划科。拟订全市水利发展的策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建设资本预算,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
(3)水文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水文工作,协调自治区水文局水文站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涉水违法事件。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4)建设与管理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拟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江河干堤、重点病险水库、重点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水电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的安全监管。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并且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5)河湖管理科(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科)。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道重点闸站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做监督。依托河长制,组织协调全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心城区水系管理工作。
(6)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科。指导农国灌排工程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指导灌溉试验、节水灌溉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乡镇供排水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利扶贫工作。
市水利局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6743.95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46743.95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9.9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37.44万元;农林水支出46256.6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9.93万元。
市水利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为46743.95万元,与2019年预算数33198.45万元,增加13545.5万元,增长40.8%。
市水利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额为46743.9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855.68万元,占当年预算财政拨款总额的4%;商品和服务支出710.39万元,占当年预算财政拨款总额的1.5%;对家庭和个人补助预算支出42.72万元,占当年预算财政拨款总额的0.1%;项目支出预算44135.16万元,占当年预算拨款总额的94.4%。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99.91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137.44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49.93万元。
市水利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额为2040.9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855.68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作福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44.17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护费、培训费、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020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9.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16万元、公务接待费1.94万元、无因公出国(境)费用,也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与2019年“三公”经费相比较,增加17.3万元,原因为:人员增加、车辆增加。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为46743.9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市水利局2020年收入预算46743.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为46743.9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市水利局2020年支出预算46743.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40.95万元,占4.4%;项目支出44703万元,占95.6%。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144.17万元,较2019年预算112.73万元增加31.44万元,增长率27%,根本原因:新增人员。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20年本单位部门预算有安排政府采购(水土保持项目第三方评审费113万元、防汛75万元、市全方面推进河长制项目520万元,合计安排政府采购70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截止2019年12月31日国有资产1050万元,其中车辆价值190万元,占总资产的18%,共有车8辆,全部为一般公务用车;其他固定资金价值860万元,占总资产的82%。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按照市财政局项目绩效工作的要求,市水利局注重项目绩效的编制、实施和考核等一系列绩效评价工作。2020年部门预算绩效整体目标及30万元项目绩效。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市河长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购买服务)
(五)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说明:本单位有市城市河流及周边沟域综合整治工程42604万元。
二、其他收入:指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行政运行支出: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年未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预算支出未完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接着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市政府网站依托西藏政务服务网实现了统一身份认证,您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实现“一网通办”。
市“政民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市政府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此栏目既是市政府领导,市、县(区)各职能部门与社会群体、人民群众之间实现沟通的桥梁,也是帮助市政府领导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发现和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明显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真诚欢迎您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对政府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改进的意见。
1、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信件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退回或废弃: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写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事项,应当直接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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